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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民初318号

刘明刚与无棣县柳堡镇周家柳堡村村民委员会、刘长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明刚;无棣县柳堡镇周家柳堡村村民委员会;刘长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3民初318号

原告:刘明刚,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无棣县柳堡镇周家柳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棣县柳堡镇周家柳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治国,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佐,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原告刘明刚与被告无棣县柳堡镇周家柳堡村村民委员会、刘长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明刚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刚负担。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