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3民初318号
原告:刘明刚,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无棣县柳堡镇周家柳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棣县柳堡镇周家柳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治国,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佐,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原告刘明刚与被告无棣县柳堡镇周家柳堡村村民委员会、刘长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明刚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刚负担。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