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梓朔,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永建,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梓朔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终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梓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鸿
审判员 吴 蓓
审判员 陈晓莉
二O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智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