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12民申19号

张友军与钱网建保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友军;钱网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申19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友军,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宏庆,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网建,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再审申请人张友军因与被申请人钱网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2民终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友军申请再审称:1、一审庭审时被申请人钱网建未到庭,委托公民顾松礼到庭应诉,但顾松礼没有诉讼代理人的资格。2、应同意张友军追加仇军为被告,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3、从借条所用的材料纸反映出具借条的地点不是一、二审认定的钱网建的办公室。4、案涉2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履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就案涉20万元借款已实际支付举证。5、张友军的担保已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虽然一审时被申请人钱网建委托顾松礼作为诉讼代理人有瑕疵,但二审时顾松礼完全符合被申请人钱网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顾松礼作为钱网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钱网建依法有权直接起诉担保人张友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仇军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故申请再审人认为应追加仇军为被告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3、至于张友军认为借条所用的材料纸能反映出具借条的地点不是钱网建办公室的意见,不具有逻辑必然性,本院故不予采纳。4、钱网建提交的仇军于2010年7月19日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记载有“今借到钱网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内容,张友军在借条中“担保人”字样后签名。该借条既是证明钱网建与仇军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也是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证明钱网建实际履行借款20万元给仇军的基本事实。5、案涉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张友军也没有证据证明钱网建过了保证期间向其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张友军认为担保已过保证期间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张友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张友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锦华

审判员  瞿廷英

审判员  沈大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沈艳

书记员陈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