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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民初2026号

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与包青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包青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22民初2026号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经营者:李井艳,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科右中旗人,个体户,现住科右中旗高力板镇第二街道**。身份证号:×××被告包青林,男,30岁,蒙古族,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诉被告包青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包青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承担。

审判员 王子炎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之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