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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民初4371号之一

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新宏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春江集团新乡市丰华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新宏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春江集团新乡市丰华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陈延福;王海新;郎金娴;李习娥;郎书芳;赵化会;边红军;张文光;王献华;朗明;郎秉梓;王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4371号之一

原告: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道清路和丰华路十字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雷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男,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兴,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新乡市新宏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小块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陈延福。

被告:春江集团新乡市丰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柳公路15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赵化会。

被告: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小块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朗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进超,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小块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献华。

被告:陈延福,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王海新,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郎金娴,女,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李习娥,女,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郎书芳,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赵化会,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边红军,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张文光,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王献华,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朗明,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郎秉梓,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王素娟,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受理了原告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新宏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春江集团新乡市丰华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陈延福、王海新、郎金娴、李习娥、郎书芳、赵化会、边红军、张文光、王献华、朗明、郎秉梓、王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林 铎

审判员 闫 雪

审判员 张敬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穆玉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