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526财保174号

王殿栋、王文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殿栋;王文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财保174号申请人王殿栋(曾用名王殿东),男,194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王文洁(曾用名王素英),女,汉族,住滑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文洁(曾用名王素英)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卫河路美丽桃园X号楼X单元X楼西户(房产证号10××**)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志春所有的豫E×××**号、豫E×××**号小型轿车及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文洁(曾用名王素英)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卫河路美丽桃园X号楼X单元X楼西户(房产证号10××**)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案件申请费1845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建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