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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682执927号

监利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曾云凡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监利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曾云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682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监利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毛市镇陈铺村。 法定代表人沈南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云凡,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申请执行人监利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云凡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68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682执92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持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仁祥

审判员  万曙辉

审判员  李星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