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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581执895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58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6年XX月XX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8年XX月XX日生,汉族,陵川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晋058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彩礼款30000元和豪杰牌摩托车一辆。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同时对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开展调查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股权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地打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法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将豪杰牌摩托车交接完毕,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03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永红

审判员  申占鳌

审判员  李涛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执行员  王 鑫

书记员  李梦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