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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02执876号

马青兰与李积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青兰;李积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2执876号

申请人:马青兰,女,土族,1972年4月8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李积贵,男,汉族,1955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海东市××县。申请人马青兰与被执行人李积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李积贵给付申请人马青兰借款23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5650元。因被执行人李积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马青兰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积贵承担执行费34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桑成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