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2执876号
申请人:马青兰,女,土族,1972年4月8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李积贵,男,汉族,1955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海东市××县。申请人马青兰与被执行人李积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李积贵给付申请人马青兰借款23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5650元。因被执行人李积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马青兰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积贵承担执行费34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桑成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