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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执35号之一

李海风与李玉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风;李玉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海风,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东,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风与被执行人李玉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本院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8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张霄鹏

审判员 楚云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