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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4执563号之一

赵辉、陶兴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辉;陶兴才;陶玉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执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辉。

被执行人:陶兴才。

被执行人:陶玉正。 本院在执行赵辉申请执行陶兴才、陶玉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辉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04执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朱广宇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仁建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