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民初2256号
原告:九台区玉兰装潢陶瓷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郑铁军,经营场所九台区曙光大街市场对过。
被告:王帅。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被告到原告处购买装潢材料,现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3140元,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经查明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王帅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告诉被告主体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九台区玉兰装潢陶瓷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松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