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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3民初2256号

九台区玉兰装潢陶瓷商店(个体工商户)与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九台区玉兰装潢陶瓷商店;王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民初2256号

原告:九台区玉兰装潢陶瓷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郑铁军,经营场所九台区曙光大街市场对过。

被告:王帅。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被告到原告处购买装潢材料,现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3140元,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经查明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王帅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告诉被告主体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九台区玉兰装潢陶瓷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松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