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92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刚,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宇,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海泉,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海泉,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东宁县东胜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老黑山镇九佛沟村。
法定代表人:石凤伟,该矿矿长。再审申请人李刚、韩宇因与被申请人尹海泉、一审第三人东宁县东胜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查明,李刚、韩宇与尹海泉、一审第三人东宁县东胜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尹海泉于2014年2月18日诉至东宁市人民法院。东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李刚、韩宇不服,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牡商中字第129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刚、韩宇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牡商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李刚、韩宇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7)黑民抗1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后作出(2017)黑民再40号民事裁定,撤销(2014)牡商中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和(2014)东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发回东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东宁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7)黑1024民初837号民事判决,李刚、韩宇不服,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10民终500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刚、韩宇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李刚、韩宇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本院再审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东宁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李刚、韩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秀华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孔祥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束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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