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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03执516号

李嘉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嘉宾;李西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503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李嘉宾,男,1958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三留村**。

被执行人:李西育,男,1963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三留村**,居民身份证。 申请执行人李嘉宾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52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05元、执行费7632元。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西育常年不在家,无法联系,其本人名下有极少数的银行存款(共计存款923.94元,已采取冻结措施),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渭南市华州区不动产登记局有房产登记(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也已轮候查封),无工商登记。本院已对李西育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申请人亦未提供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晓林

审判员  冯继忠

审判员  李根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昶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