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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2执61号之一

方文宝、陈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文宝;陈群;徐毛枝;望江县五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文宝,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住安庆市。

被执行人:陈群,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徐毛枝,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望江县五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太慈镇。

法定代表人:陈群,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方文宝申请执行陈群、徐毛枝、望江县五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据(2019)皖0802执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望江县五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望江县太慈镇仓储用房(望公房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望国用(2006)第17××65号】,因申请执行人方文宝与被执行人陈群于2019年4月1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文宝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望江县五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望江县太慈镇仓储用房(望公房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望国用(2006)第17××65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邓 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鲍盈盈 附本裁定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