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458号 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曾春明,男,1955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红平大道**。 原告马晓贵与被告曾春明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原告马晓贵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
审判长 程存杰
审判员 王来益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华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