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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初458号

马晓贵、曾春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马晓贵;曾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458号 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曾春明,男,1955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红平大道**。 原告马晓贵与被告曾春明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原告马晓贵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

审判长  程存杰

审判员  王来益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华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