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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7执941号

鲍芳佳与胡华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鲍芳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0127执941号 被罚款人:被拘留人,胡华西,男性,住淳安县 本院在执行鲍芳佳与胡华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胡华西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胡华西罚款2000元,限在2019年4月18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