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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81民初761号

黄贞水与邓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贞水;邓自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81民初761号

原告:黄贞水,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自芳,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原告黄贞水与被告邓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贞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自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贞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邓自芳归还黄贞水借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邓自芳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左右,邓自芳以短期资金周转为由向黄贞水提出借款。黄贞水依约将现金60000元借给邓自芳,之后邓自芳有陆续还款,直至2016年尚欠借款40000元未还。在黄贞水的不断催付下,邓自芳于2018年2月13日又归还了3000元,并于同日出具了37000元的新借条。因邓自芳一直未还款,黄贞水遂诉至法院。 邓自芳未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邓自芳以短期资金周转为由向黄贞水借款60000元。之后,邓自芳陆续归还借款23000元,尚欠37000元未还。2018年2月13日,邓自芳向黄贞水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的主要内容为:邓自芳向黄贞水借款37000元。借款逾期一日还款,应按照未归还部分的2%计算违约金等。因邓自芳未还款,黄贞水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书证借条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邓自芳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款约定了逾期还款按日2%计算违约金过高,现原告诉请按月2%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自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邓自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贞水借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邓自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秀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甘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