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80号
申请人:那某,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
申请人:谢某,男,1984年10月17日(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
申请人:根某,女,1962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那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那某称,2017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谢某、根某从我处借款10000元,二被申请人为我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7年12月24日偿还,过期不还按2%加收利息,此款经我多次催要,二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故申请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谢某、根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自2017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谢某、根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那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自2017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谢某、根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贵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