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4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祥军,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年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羁押,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指定辩护人谢宝瑜,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军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游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军及其辩护人谢宝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曾祥军伙同黄某、曾某、李某2、万某(后四人均另案处理)在东莞市万江区、石碣镇、寮步镇等地等地盗窃电动车和摩托车。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29日在东莞市东城区樟村昆盈生活超市门口将曾祥军抓获,当场缴获曾祥军的VIVO手机1台、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1辆及作案工具一批。(一)2018年4月1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曾祥军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曾某、黄某去到东莞市万江区新和社区一路口让曾某下车在路边接应,曾祥军与黄建中一起去到新和社区广耀路6号周工坊宝凯机械有限公司门口处,由黄某下车将被害人刘某停放该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为1170元)盗走,在逃跑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二)2018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曾祥军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李小松去到东莞市万江区严屋社区神剑工业园酷博自动化有限公司车间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廖某停放该处一辆黑色的地平线200cc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0元)后逃离现场。(三)2018年4月11日15时21分许,被告人曾祥军其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万明生(在逃)、黄建中去到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社区锦观科技有限公司厂房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李某1停放该处一辆深蓝色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逃离现场。(四)2018年4月21日15时11分许,被告人曾祥军其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一身穿白色脱衣服的同伙(身份不明,在逃)去到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社区嘉嘉工业园东伐模具厂口处,盗走被害人陆某停放该处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为800元)后逃离现场。(五)2018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曾祥军其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黄建中去到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社区东明路17号华艺鞋材厂路段处,盗走被害人孙某1停放该处一辆黄色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为2000元)后逃离现场。(六)2018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曾祥军其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一同伙(身份未明,在逃)去到东莞市厚街镇寮厦社区福岗路69号门口处,盗走被害人侯某1停放该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内有20件快递、价值人民币为2000元)后逃离现场。(七)2018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曾祥军其驾驶车牌为粤S×××××帕萨特轿车伙同同伙(身份不明,在逃)去到东莞市寮步镇霞边村青妍包装工厂里面停车位处,盗走被害人熊某停放该处一辆绿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八)2018年4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曾祥军其驾驶帕萨特轿车伙同黄建中、曾美成去到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村百业灯饰城F区1楼门口处,盗走被害人何某停放该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为2560元)盗走。为支持上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刘某、廖某的陈述及指认照片,被害人李某1、陆某、孙某1、侯某1、熊某、何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图像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刘某的蓝色博技电动三轮车一辆、粤S×××××的黑色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号牌固封一袋、机动车号牌四块、六角套筒二把、六角撬匙四把、液压剪一把、活络扳手二把、饮用纯净水一瓶、鸭舌帽二个、手套三副、医用口罩一袋、护膝一对、摩托车头盔一个、vivo手机一台(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书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被告人曾祥军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黄某、曾某、万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并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曾祥军定罪处罚。公诉机关还结合被告人曾祥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累犯情节等,提出对曾祥军适用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曾祥军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各宗盗窃犯罪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材料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曾祥军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曾祥军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第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犯罪属于盗窃未遂。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查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上述证据互有关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曾祥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曾祥军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祥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祥军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二点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第一、经查,被告人曾祥军在侦查阶段的多次讯问中均没有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但鉴于其当庭认罪,本院已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第二、经查,被告人与同案人盗得刘某电动三轮车后由黄某驾驶被盗车辆逃跑,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曾祥军等人遂弃车逃逸。曾祥军等人系在成功盗得财物后对财物的处置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曾祥军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等,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适用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祥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退赔被害人廖嘉升人民币10000元、连带退赔被害人李君人民币1100元、连带退赔被害人陆宗权人民币800元、连带退赔被害人孙海领人民币2000元、连带退赔被害人侯宣朗人民币2000元、连带退赔被害人熊启银人民币1000元、连带退赔被害人何金凤人民币2560元。
三、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的作案工具帕萨特牌汽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1部VIVO牌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雯
人民陪审员 党 志 民
人民陪审员 欧阳旭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文 祥
书 记 员 杨 洁 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犯罪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