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298号本院在执行邵育良与麻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麻永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麻永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
邵育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298号本院在执行邵育良与麻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麻永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麻永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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