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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民特225号

张红丽与王学琴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张红丽;王学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2民特225号

申请人:张红丽,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

申请人:王学琴,女,194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代理人:王才(王学琴之兄),1953年9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案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张红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学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红丽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女。王学琴长期卧床、失语、四肢行动不利、认知障碍,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识。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学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王才称,同意宣告王学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红丽与被申请人王学琴系母女关系。王学琴之父王海忠,之母米秀荣,均已死亡。王才系王学琴之弟。王学琴与张金録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女张红丽,张金録于1998年6月8日死亡。审理中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王学琴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19年3月25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学琴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处于植物生产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申请人张红丽与被申请人王学琴的代理人王才均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学琴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处于植物生产状态,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张红丽申请宣告王学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王学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桂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莉然-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