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24号
申请人:韩永立,男,汉族,1960年7月12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赵永立,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在执行韩永立与赵永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赵永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永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赵永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赵永立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飞跃
审判员 张仕新
审判员 万方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