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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民初1391号

王XX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办事处XX村第X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王XX;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办事处XX村第X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1391号

原告:王XX,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办事处XX村第X村民组,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办事处XX村。

负责人:王XX,组长。

原告王XX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办事处XX村第X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王XX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王XX负担。

审判员  刘利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