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1391号
原告:王XX,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办事处XX村第X村民组,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办事处XX村。
负责人:王XX,组长。
原告王XX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办事处XX村第X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王XX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王XX负担。
审判员 刘利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