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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46号之一

以下统称原告)与东莞市中泰实业有限公司、易绍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以下统称原告);东莞市中泰实业有限公司;易绍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4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肖洁平,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绍荣,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戴燕金,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菊,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粧,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东莞市中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步村爱业路**。

法定代表人:陈汉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洁平诉被告戴燕金、东莞市中泰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戴燕金反诉原告肖洁平、被告东莞市中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肖洁平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被告戴燕金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洁平以其与被告戴燕金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被告戴燕金以原告肖洁平已撤回起诉为由请求撤回反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洁平撤回起诉。准予被告戴燕金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洁平负担。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被告已预交)、反诉费2007.58元,由被告戴燕金负担。

审判员  常甲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琛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