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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2民初444号

方大山与张子旭、涂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大山;张子旭;涂鹏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2民初444号

原告:方大山,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张子旭,男,199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涂鹏翔,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方大山与被告张子旭、涂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方大山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大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大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大山负担。

审 判 员  李泽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