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2民初444号
原告:方大山,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张子旭,男,199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涂鹏翔,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方大山与被告张子旭、涂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方大山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大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大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大山负担。
审 判 员 李泽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