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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终5639号

张某6等与张某8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6;张某5;张某4;张某3;张某7;张某2;张某1;张某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5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52年7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3,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4,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5,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6,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以上六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7,即上诉人张某7。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7,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8,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7、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因与被上诉人张某8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7、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某1、张某2、张某7、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7、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张某1、张某2、张某7、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解学锋

审判员  邢 军

审判员  玄明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