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5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52年7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3,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4,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5,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6,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以上六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7,即上诉人张某7。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7,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8,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7、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因与被上诉人张某8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7、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某1、张某2、张某7、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7、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张某1、张某2、张某7、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解学锋
审判员 邢 军
审判员 玄明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