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7101行审2803号

钟惠仪、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0-12-2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钟惠仪;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2803号

申请执行人:钟惠仪,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

法定代表人:钟添根,社长。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太府行决字[2018]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钟惠仪支付2017年股份分红款300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太府行决字[2018]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