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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2787号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2787号

申请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组织机构代码:43520161-0。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

被执行人: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楼组织机构代码:06755502-7。

法定代表人:武沁安。本院在执行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豫U×××**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