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2787号
申请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组织机构代码:43520161-0。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
被执行人: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楼组织机构代码:06755502-7。
法定代表人:武沁安。本院在执行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济源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豫U×××**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