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7执3955号
申请执行人:孙运军,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李宝芳,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孙运军与被执行人李宝芳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李宝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孙运军损失277491.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10月17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10月17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3、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2019年4月9日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对于查询到的被执行银行存款3万元,已经扣划给付于申请人,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8年10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2018年12月15日至被执行人住址了解相关情况,承办人未得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措施,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法律义务。7、2019年4月12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过程及结果,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时未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联系笔录、调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该案件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作利
审判员 谢利诗
审判员 魏 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