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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9601号之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袁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袁慧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9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马迁,行长。被执行人袁慧萍,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袁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袁慧萍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600000元及截止2015年11月6日的利息16272.98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袁慧萍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律师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因袁慧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6月17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豫01执监196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2019年4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袁慧萍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执行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民保字第保211号民事裁定书,将袁慧萍名下位于金水区天明路16号院4号楼1单元7层11号(产权证号05××8**)的房产予以查封,因该房产抵押金额较大,无剩余处置价值;4、本院将被执行人袁慧萍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5、经传统查控,袁慧萍现已不在原地址居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6、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96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涛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