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周俊伟,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生,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王淑娟,女,汉族,1964年2月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申请执行人周俊伟与被执行人王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俊伟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淑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淑娟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