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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执恢226号

周俊伟、王淑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俊伟;王淑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周俊伟,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生,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王淑娟,女,汉族,1964年2月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申请执行人周俊伟与被执行人王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俊伟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淑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淑娟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