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02民初393号
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以西方、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GQM90。
法定代表人:李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公司员工。
被告:叶建军,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
诉讼代表人:胡江海,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
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海鹰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玲
书记员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