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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2民初393号

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与叶建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叶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02民初393号

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以西方、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GQM90。

法定代表人:李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公司员工。

被告:叶建军,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

诉讼代表人:胡江海,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

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藏踢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海鹰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玲

书记员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