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2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
负责人:张志刚,男,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修沐,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黄修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黄修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447152万元,截至2019年4月1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447152万元。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手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421执5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闵 波
审判员 刘晓虎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