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854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斌,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冯明喻,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告陈建斌、冯明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陈建斌、冯明喻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方丽
审 判 员 叶若兰
审 判 员 穆虹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常耀
书 记 员 陈思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