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6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霍寿良,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李延伟,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朱娜,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朱卫,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丁翠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霍寿良与李延伟、朱娜、朱卫、丁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8)鲁1426民初30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霍寿良与被执行人李延伟、朱娜、朱卫、丁翠梅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延伟、朱娜、朱卫、丁翠梅于2019年6月30日还清申请人霍寿良10万元及利息,余款15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本息一起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426民初3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成国
人民陪审员 崔成明
人民陪审员 李宝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