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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6执361号

霍寿良与李延伟、朱娜、朱卫、丁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霍寿良;李延伟;朱娜;朱卫;丁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6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霍寿良,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李延伟,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朱娜,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朱卫,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丁翠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霍寿良与李延伟、朱娜、朱卫、丁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8)鲁1426民初30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霍寿良与被执行人李延伟、朱娜、朱卫、丁翠梅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延伟、朱娜、朱卫、丁翠梅于2019年6月30日还清申请人霍寿良10万元及利息,余款15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本息一起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426民初3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成国

人民陪审员  崔成明

人民陪审员  李宝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