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民初745号
原告:李文,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吴东跃,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原告李文诉被告吴东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文承担。
审判员 陈洪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伟 搜索“”
李文与吴东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民初745号
原告:李文,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吴东跃,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原告李文诉被告吴东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文承担。
审判员 陈洪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