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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81民初745号

李文与吴东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文;吴东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民初745号

原告:李文,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吴东跃,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原告李文诉被告吴东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文承担。

审判员  陈洪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