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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11刑初83号

甘祥林、黄万兵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甘祥林;黄万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011刑初83号 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祥林,绰号“红毛”、“毒龙”,男,199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资中县。2016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万兵,绰号“小黑”,男,200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8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祥林、黄万兵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祥林、黄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甘祥林邀约被害人张某见面后,伙同被告人黄万兵在内江市东兴区东桐路西林古渡斜对面一公共厕所外,使用事先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持刀威胁张某,并与黄万兵共同采取搜身、言语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及与他一同前来的被害人陈某、徐某及罗某(音同)进行抢劫。分别抢走被害人张某香槟色OPPOR11ST(4GB+64GB)手机一部及随身现金35元,抢走被害人陈某黑色VIVOZ1(4GB+64GB)手机一部,抢走被害人徐某随身现金1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甘祥林、黄万兵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甘祥林邀约被害人张某见面后,伙同被告人黄万兵在内江市东兴区东桐路西林古渡斜对面一公共厕所外,使用事先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威胁张某,并与黄万兵共同采取搜身、言语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及与他一同前来的被害人陈某、徐某及罗某(音同)进行抢劫。分别抢走被害人张某香槟色OPPOR11ST(4GB+64GB)手机一部及现金35元,抢走被害人陈某黑色VIVOZ1(4GB+64GB)手机一部,抢走被害人徐某现金10元。事后,被告人甘祥林将黑色VIVOZ1手机销赃,被告人黄万兵将OPPOR11ST手机留作自用。 2018年11月5日,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西林派出所民警在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101号附5号新任怡旅馆14号房间内将被告人甘祥林抓获,在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暴风雪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被告人黄万兵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甘祥林、黄万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西林派出所对被抢香槟色OPPOR11ST手机及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扣押,并于当日将扣押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黑色VIVOZ1手机价值人民币920元,被抢的香槟色OPPOR11ST手机价值人民币151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某、徐某的陈述,被告人甘祥林、黄万兵的供述,办案及抓获情况说明,补充情况说明,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手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经庭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祥林、黄万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及语言威胁、搜身等方法强行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甘祥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抢劫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祥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清。) 二、被告人黄万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清。) 三、责令被告人甘祥林、黄万兵退赔被害人陈某被抢的财物损失人民币955元,退赔被害人徐某被抢的人民币10元;对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毛战英

审 判 员  喻 丽

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轶予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