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乔秋焕,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陈得芳,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县。
被执行人:赵卫召,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恒县。本院在执行乔秋焕申请执行陈得芳、赵卫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得芳、赵卫召的存款20368.2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时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