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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1705号

乔秋焕、陈得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乔秋焕;陈得芳;赵卫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乔秋焕,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陈得芳,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县。

被执行人:赵卫召,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恒县。本院在执行乔秋焕申请执行陈得芳、赵卫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得芳、赵卫召的存款20368.2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时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