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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8执109号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海;林晓芬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8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

法定代表人:叶为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娟、雷慧。

被执行人:陈建海,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林晓芬,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8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被执行人陈建海、林晓芬应偿还借款4.75万元及期内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12元。申请人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建海、林晓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建海、林晓芬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去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陈建海、林晓芬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建海司法拘留15天,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陈建海、林晓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28执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朱海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张燎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