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3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辉,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5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伟锦,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朝,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美欣,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泽辉因与被上诉人梁伟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5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泽辉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泽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泽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75.62元,减半收取4937.81元,由上诉人李泽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霍 娟
审 判 员 刘全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区翠莹
书 记 员 曹新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