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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01执22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麻治家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麻治家;张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310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世纪大道锦绣湘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林万实,行长。

被执行人:麻治家,男,苗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div>

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古丈县,住址同上(系麻治家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执行麻治家、张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3101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