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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21民初2848号

朴一帆与刘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朴一帆;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821民初2848号

原告:朴一帆,女,1986年7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镇赉县英伦印象**。

被告:刘鹏,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原告朴一帆诉被告刘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朴一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朴一帆负担。

审判长 潘 博

审判员 韩丽丽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