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821民初2848号
原告:朴一帆,女,1986年7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镇赉县英伦印象**。
被告:刘鹏,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原告朴一帆诉被告刘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朴一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朴一帆负担。
审判长 潘 博
审判员 韩丽丽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