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33民初18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3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峰,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蒲县,原告王爱英之子。
被告:黄某某,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蒲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卿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亢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