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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33民初183号

王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33民初18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3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峰,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蒲县,原告王爱英之子。

被告:黄某某,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蒲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卿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亢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