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雨,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双吉街道金街小区**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迟茂忠,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满族朝鲜族乡乜司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指炎,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阳光广场****。
负责人:刘月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坦君,女,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田家屯******
负责人:李鸿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坦君,女,该公司职员。
原审
被告:李立宾,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道三台子村**。上诉人李春雨因与被上诉人迟茂忠、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及原审被告李立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8)吉02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春雨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春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春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59元,减半收取1629.5元,由上诉人李春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刚
审 判 员 郝 奇
代理
审判员 高 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俊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