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322民初1294号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冯桂兰、姚志武、姚志洪、王春华、陈铁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姚志洪;陈铁光;姚志武;冯桂兰;王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22民初1294号

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良,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伟,该合作社客户经理。

被告:姚志洪,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陈铁光,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姚志武,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冯桂兰,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王春华,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姚志洪、陈铁光、姚志武、冯桂兰、王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孙海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