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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执恢156号之一

马希磊、淄博中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希磊;淄博中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2执恢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希磊,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中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珑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永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希磊与被执行人淄博中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淄博中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60.2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戚湘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