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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民初3272号

张祥瑞与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祥瑞;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1民初3272号

原告:张祥瑞,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澄名苑北区27号3单元1902室。

法定代表人:魏少杰。

被告:天津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学府工业区管委会办公楼336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经理。

原告张祥瑞与被告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少杰涉嫌诈骗罪已被刑事羁押,且该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办公地址无人办公。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有效送达,该被告不能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予以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朱晓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智正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