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464号
原告:沈阳嘉鑫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董智宇,公司经理。
被告:陶铁明,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鑫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嘉鑫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沈阳嘉鑫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长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