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811执6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
法定代表人:寇春琦,行长。
被执行人:李光贵,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周玉华,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宇森,经理。 关于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申请执行李光贵、周玉华、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81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光贵、周玉华返还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借款本金90850元及利息,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已抵押给了担保公司,被执行人李光贵、周玉华目前外债已有280余万元,家庭经济困难,两人每月收入3000余元,需要供家中两小孩上学,暂无偿还能力,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玉华的银行账户。在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调查了解到,目前合作社已停产,厂房及土地正在复耕给老百姓,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李宇森正在青川打工,无财产可供履行。2019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未果,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本案目前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限制了李光贵、周玉华以及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宇森的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崇润
审判员 王普贤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贾京川 来自: